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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保险业的税赋结构

1995-03-15分类号:F847.11

【作者】陈方正  王坦  钟伟
【部门】东南大学金融系   东南大学金融系   东南大学金融系
【摘要】一、背景 自30年代经济大萧条后,加拿大政府于1944年通过了家庭补贴法案,此时保险企业须缴纳营业税及所得税,而保险产品则被视为纯保险工具,政府只对超出限额的年金保险在要保人领受时一次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至1969年,政府通过了新的财税法案,并于1982年进一步修订,诸如注册退休储蓄计划、注册退休所
【关键词】税赋  加拿大政府  年金保险  缴纳营业税  要保人  家庭补贴  保险费收入  退保金  内在稳定器  保者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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