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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的重新界定与监管

2010-12-18分类号:F275

【作者】王惠芳  
【部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摘要】强制披露制度对某些信息的监管部分无效或完全无效,其原因在于目前的强制披露涵盖了实质上属于自愿披露的项目。为解决这一难题,本文从信息的经济实质出发,在分析强制披露对不同信息有效程度的基础上,对强制披露及自愿披露的范围和涵义进行了重新界定,从而为资本市场信息的有效监管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
【关键词】强制披露  自愿披露  可观测  可核实  披露选择权
【基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2010073)的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宏观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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