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2010-06-01分类号:F275
【部门】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摘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采用股票期权计划形式激励经营者。本文认为,虽然从性质上判断,公司的股票期权支出应视为购买经营者劳务而允许税前扣除,但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而言,这种税前扣除制度的推出应慎之又慎,应充分考虑扣除可能引致的避税效应和调节效应。
【关键词】股票期权支出 避税效应 调节效应
【基金】西南财经大学“211”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及西南财经大学青年教师成长项目(编号:211QN09044)的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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