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调整
2010-08-15分类号:F272.92
【部门】武汉科技大学
【摘要】本文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是不能受劳动法调整的。从我国的立法例上,并没有将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范畴,其劳动关系应当由民法之合同法或公司法或金融法调整;从法理上比较分析,域外的很多立法都是将高级管理人员划归雇主的范畴,排除适用劳动法,例证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不应当由劳动法调整。
【关键词】高级管理人员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金(09YJA820060); 湖北省社科基金项目([2009]130);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09y015)”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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