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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统一委托审计:理论基础与改进措施

2010-11-28分类号:F239.4;F123.7

【作者】白华  赵迎春  
【部门】暨南大学管理学院  
【摘要】本文在对审计委托权及其配置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试行统一委托审计的实践,分析了其经验、问题和对策。本文的结论是: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应直接统一委托,对国有控股公司,应由控股股东提名,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签约时,对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资委与会计师事务所签约;对国有控股公司,应经国资委审批后由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约。审计费用应由国资委代收代支。
【关键词】审计委托权  统一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06BGJ01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07JA63008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08JA630030)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审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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