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不能急于求成
1995-11-28分类号:F832.6
【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
【摘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经常项目可兑换性是指取消对经常性国际交易支付与转移的各种限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对基金成员国在可兑换性方面应承担的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1.避免对经常性支付的限制,各会员国未经基金的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三十条款对“经常性往来支付”的解释是:“经常性往来支付”是指不用作为资本转移目的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1)所有有关对外贸易,其
【关键词】资金转移 国际交易 资本转移 货币贬值 国家外汇储备 中央银行 国际清偿能力 宏观经济稳定 本国货币 资本流入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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