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产开发中资源生态环境补偿的制度体系研究
2010-08-26分类号:F205;F426.1
【部门】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山西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摘要】矿产开发中造成资源耗竭、生态环境破坏、区域发展衰退等,制约着区域可持续发展。根据矿产资源耗竭性理论、资源生态环境价值理论、外部性理论以及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理论,应该对矿产开发中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其中,按照补偿客体划分为矿产资源补偿、生态环境补偿、矿区/区域补偿;按照补偿时序划分为矿产开发前的防范性补偿、矿产开发中的即时性补偿、矿产开发后的修复性补偿。资源生态环境补偿最终要落实到制度建设,根据补偿客体、补偿时序划分的补偿类型,遵循立法约束、政策引导与行政监管相结合的"三位一体"运行模式,本文认为重点要建设五项制度:即矿产资源综合开发与补偿制度、规范化开采与环境服务付费制度、即时修复与补偿制度、...
【关键词】矿产开发 资源补偿 生态环境补偿 区域补偿 制度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煤炭资源开发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批准号:08BJL052); 国家“十二五”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招标项目“矿产开发中的资源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研究”; 2008年度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支持计划资助项目“煤炭资源型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基于山西的理论与实证研究”
【所属期刊栏目】城市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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