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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代理抑或委托:国际托收中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2010-04-15分类号:D996.1

【作者】邓旭  
【部门】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  
【摘要】国际托收中委托人可否向代收行直接主张权利已存通说,但随着司法实践抛弃通说,现已形成"复代理说"、"间接代理说"两种新学说。然而基于英美判例的先前通说只是建立在英美次代理理论,并没有注意到英美的复代理理论以及司法实践均支持委托人可向代收行直接主张权利。我国的"复代理说"、"间接代理说"两种新学说均不符合代理人对外必须为法律行为的特征,并不足取。现行法下宜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复代理的规定。借鉴法国民法、瑞士债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在立法中赋予委托人对转受托人的直接请求权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路径。
【关键词】托收  代理  转委托
【基金】“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项目(J51204)”国际贸易法学科项目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贸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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