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与协调
2010-05-25分类号:D922.294
【部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尽管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有所不同,但是私人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与专门机构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相配合的二元机制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反垄断法实施的普遍做法和明显趋势。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基本依据,涉及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两种实施机制之间的衔接与协调问题。对未经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认定的涉嫌垄断的行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法院原则上应予受理。为避免执法资源的浪费,防止行政执法和司法对同样的案件做出不同的裁决,法院在一定的条件下应当中止民事诉讼程序。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序上有赖于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与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关键词】反垄断法 民事诉讼 行政执法
【基金】2008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反垄断法实施问题研究”(08SFB1007)
【所属期刊栏目】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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