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性质之辨考
2010-11-25分类号:D922.294
【部门】宁波大学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商业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具有不同性。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虽采用了协议的方式,但究其本质并非合同而是信托。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和效率,将自己的财产权利信托给企业,作为受许人的企业则肩负受托义务。因此,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为公共利益的信托。
【关键词】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性质 公共利益 信托
【基金】宁波大学预研项目“两种样态下的特许经营权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项目编号XYY08004)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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