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民事责任研究
2010-11-10分类号:D922.291.91
【部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着内在矛盾。从公司债权人保护、加强股东资本充实责任以及比较分析、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对于有限公司的初始股东,在其他股东不出资时,应与其他股东出资额度不足的情形一样,规定其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有限公司股东 出资不足 不出资 连带责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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