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合作框架协议》法律问题三议
2010-11-06分类号:D922.29;D927
【部门】暨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战略不是朝夕之事,需要长期稳定的法律制度来发挥其内在的作用。《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在细化、深化粤港合作之各项具体事务的同时,出现了以下三个法律问题:广东省政府是否具有订立区域性协议之权限、协议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以及协议对争端解决的法律机制未有明确的规定等。本文拟从法理论证、立法考量、宪法审查以及司法程序等角度对以上法律问题进行思考,以期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政府权限 合法性 争端解决机制
【基金】2009年广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资助项目(08JDXM82002)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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