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惯例
2010-08-15分类号:D996.1
【部门】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摘要】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法源的性质,有别于国际商事交易习惯。国际商事惯例具有反复实践、得到普遍遵守具有法律确信的特点。国际商事惯例的表现形式包括成文和不成文的惯例。在法的层级效力上,国际商事惯例次于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与我国的制定法。在不违反我国公共利益的原则下,如果当事人有约定,或者是我国法没有规定且我国缔结与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约定的实现,则应当适用国际商事惯例。
【关键词】国际惯例 性质 识别 适用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商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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