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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保险法中的消费者保护比较研究

2010-10-20分类号:D922.284;D951.6

【作者】王战涛  
【部门】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  
【摘要】《德国保险合同法》和我国《保险法》的最新修改都集中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德国保险合同法》订立原则放弃了保险单模式,采取申请模式或邀请模式;全面改进了保险人和中间人的指导义务和信息义务,增强了保险透明度;统一规定了书面的义务履行方式和保险人与中间人的文献资料义务,有助于减少证明困难;确立了投保人的撤回权,在归责原则上放弃了全有全无原则,采取比例规则,极大地提高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我国新《保险法》虽然改善了对消费者的保护,但不尽如人意之处仍然很多。《德国保险合同法》的具体制度规定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关键词】保险合同法  申请模式  指导义务和信息义务  比例规则  撤回权  消费者保护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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