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投保人缴纳保费或保险公司签发保单附条件条款的法律效力
2010-01-20分类号:D922.284
【部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摘要】我国保险实践中普遍将投保人缴纳保费或者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或者保险责任开始的条件。但该条件不是新《保险法》规定的附条件保险合同所指的条件。同时该附条件条款赋予了保险公司对要约进行承诺时或者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受时间限制的权利,该附条件条款因不具有合理性应为无效合同条款。
【关键词】附条件 保险费 保险单 法律效力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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