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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研究

2010-05-20分类号:D922.284

【作者】胡军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保险法所要求的订约人说明义务是实质意义上的说明,而不是仅仅要求保险人形式上的履行,其目的在于更好的保护投保人利益。随着诚信原则的发展,它已经不再局限于民法范围之内,而扩大到民商法的各个领域,而更有甚者《保险法》将其极至化,发展为最大诚信原则。
【关键词】保险合同  最大诚信  说明义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商业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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