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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制度之反思

2010-03-01分类号:D922.22

【作者】伍劲松  
【部门】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税法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我国的税法行政解释一向秉承"谁制定,谁解释"的权力模式,解释权由高层行政机关垄断行使,解释形式斑驳繁杂,解释程序随意简单,且人大、法院的监督权严重缺位或虚置。而一般税务机关仍然行使着事实上的执法解释权。因此,反思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利于增强税法行政解释的正当性。
【关键词】税法  行政解释  行政执法
【基金】2009年度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共建项目“法治政府视野下的行政解释问题研究”(09GG-04);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一五”规划项目“行政执法解释制度研究”(09B15)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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