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法人制度的导入与投资者保护——以日本法为借鉴
2010-11-10分类号:D931.3;D912.28;F832.51
【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目前,公司型基金在我国的立法和实践中尚未得到认可。但从整个国际趋势来看,公司型基金是一种不可或缺的主要基金组织形式,其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都有了迅速而健全的发展。其中日本在1998年导入被称为"证券投资法人"的公司型投资基金制度,2000年又将其修改为"投资法人"制度,弥补了单一基金形式的不足,极大地促进了基金品种的创新,更全面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投资法人制度与其原有的契约型投资基金制度共同推动着日本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本文在考察分析日本投资法人制度的基础上,探讨该制度对当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的借鉴意义以及在投资者保护...
【关键词】金融创新 公司型基金 日本投资法人制度 投资者保护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青年项目“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资本市场统合立法研究”(项目编号:26109530)研究成果的一部分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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