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广告的社会福利分析
2010-09-25分类号:D926.5
【部门】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摘要】根据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国内的律师事务所既不能发布有关价格、质量的信息性广告,也不能发布非信息性广告。这种对律师事务所广告严格规制的做法,值得再探讨。基于法律服务的特点,运用非序贯搜寻模型进行研究,得出的基本结论是:放松律师事务所广告规制,允许其发布有关服务价格、质量等方面的广告,将促进法律服务生产效率、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增进社会福利。研究结果还显示,在均衡状态下,法律服务质量与律师事务所规模正相关。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 广告 规制 社会福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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