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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员刑事责任研究

2010-06-20分类号:D925.7

【作者】赵维加  
【部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商事仲裁具有准司法性和契约性,商事仲裁员刑事责任只能由准司法性因素决定。许多国家实行仲裁员法律责任有限豁免绝不意味着刑事责任的豁免,少数国家立法明文规定仲裁员承担类似法官、公务员刑事责任。过分强调仲裁契约性是引发各种仲裁员刑事责任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时间证明这一应对类似司法腐败的制度安排并未产生实质性负面影响。
【关键词】仲裁员  商事仲裁  刑事责任  豁免  枉法仲裁
【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仲裁法制改革研究”(08BFX066)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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