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法》中仲裁协议效力要件规则的完善
2010-08-20分类号:D925.7
【部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仲裁协议效力要件规则应当适当。我国仲裁法制体系中关于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能力、客体可仲裁性及仲裁协议应具备的必要内容方面的效力要件规则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仲裁法》中相关条文的方式予以解决。此外,我国关于仲裁协议形式要件、必须符合强制性法律及意思表示应当真实方面的法律规则也有一定的缺陷,因而同样有必要在修订《仲裁法》时予以弥补。
【关键词】仲裁协议 效力要件 客体可仲裁性
【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名称:《中国仲裁法制改革研究》;项目编号:08BFX066)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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