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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经济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2010-03-10分类号:D925

【作者】陶广峰  
【部门】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公益诉讼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大多以原告不享有诉权即"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被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律师作为社会中的一员,自然也应是公共利益的享有者,应可以充当公益诉讼的原告。律师作为特殊群体,具有专业知识等诉讼能力和独特的价值追求,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有重大意义。当然,在构建律师参与和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制度的同时,也应对律师参与和提起公益诉讼予以适当激励和约束。
【关键词】律师  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基金】国家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06SFB2053)的阶段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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