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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有关问题的解析

2010-02-09分类号:D924.3

【作者】杨丹  
【部门】暨南大学珠海校区法学系  
【摘要】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我国税收征管领域最典型、最常见的渎职犯罪。该罪的主体仅限于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是主观动机,"舞弊"是客观行为表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违反规定对请托人不征、少征税款的,成立数罪,实行并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事先通谋,逃避税收征缴的,构成共同犯罪,其罪名依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关键词】徇私舞弊  不征少征税款  渎职
【基金】2008年广东省社科规划项目“行业监管与反垄断”(项目编号08G-01)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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