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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图书管理工作中有关“偷书管理”问题的法律思考

2010-04-20分类号:D923

【作者】孙曼曼  
【部门】西安科技大学人文学院  
【摘要】对盗窃行为认定和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高校对学生享有自主管理权,但不得逾越法律自主创设罚款处分;公告"偷书"学生名单,会侵犯他人名誉权;可在易生危害的阅览室安装摄像头,但必须注意透明化原则。
【关键词】盗窃行为认定  罚款设定  侵犯名誉权  侵犯隐私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图书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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