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垄断法的公法性质论其立法修改及完善
2010-11-25分类号:D922.294
【部门】湖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反垄断法被誉为"经济宪法",根本目标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采用行政执法的方式,严重违法垄断行为者将承担强制性的法律责任,因此,反垄断法是一部公法性质很强的法律。而我国反垄断法就公法性而言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对严重垄断行为刑事责任的立法不足,行政执法程序中体现公平正义的听证程序的缺失,以及公益诉讼的立法空白。为实现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我国应该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结合本国国情,在刑事立法、听证程序和公益诉讼方面不断完善反垄断法。
【关键词】反垄断法 公法 刑事责任 听证程序 公益诉讼
【基金】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反垄断法基础理论研究”(06ZC15)之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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