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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

2010-09-25分类号:D922.284

【作者】任以顺  陈夏  
【部门】中国海洋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中国海洋大学  
【摘要】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相对人①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明确界定保险利益的范围,对于确定保险合同的效力至关重要。我国保险法在2009年的修订中虽然扩大了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区分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主体享有保险利益的不同时间效力等,但是对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仍有弊端。保险法应当在采取同意原则与利益原则兼顾的基础上,本着"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保险利益,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予以明确界定。
【关键词】新《保险法》  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  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金融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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