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承运人私自处分货物应属海运一切险承保范围
2010-08-20分类号:D922.284
【部门】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有关承运人盗卖、转卖货物、无单放货等私自处分货物的行为所致损失是否为海运货物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国内学界和司法界存在较大争议。从海运货物一切险承保范围的法理分析,其识别标准应当包括损失偶然性、损失实质性和原因的外来性。在一切险条款未明确排除的情形下,承运人私自处分货物所致损失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应当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现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切险条款在应对承运人私自处分货物时存在不足,易致分歧,应当予以完善。
【关键词】一切险 承保范围 承运人私自处分货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