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立法比较与思考
2010-02-15分类号:D922.284
【部门】湖北工业大学
【摘要】随着保险交易的日益消费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消费者身份日益突出,其与保险人在交易能力上的差距也越来越大,因此,保护身处弱势地位的保险消费者,是现代各国保险立法所必须面对的问题,我国也不例外。其中,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确立,即是我国《保险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一个合理选择。但考察其他国家,鲜见有此制度存在,这是否意味着这一制度得不到广泛承认?或我国立法规定不具有妥当性?其他国家为何没有在立法上确立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其真正的态度又是什么?诸多问题,均需澄清。
【关键词】保险消费者 保险合同 保险交易 保险立法 保险代理人 保险业法 消费者身份 妥当性 除外条款 二次修订
【基金】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编号2009b218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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