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遗产化或非遗产化之立法选择
2010-08-20分类号:D922.284
【部门】扬州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对于以死亡为保险事故之保险契约未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将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之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即保险金之遗产化立法例;二是保险金性质不变而仍为保险金,由被保险人之继承人以保险受益人之身分受领,此即保险金之非遗产化立法例。本文认为,因继承法与保险法各自追求之价值目标不同,故应该以保险金之非遗产化立法例为当,如此才能有利于实现保险法的立法意图和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并更能体现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
【关键词】保险金 保险金遗产化 保险金非遗产化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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