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转让时的通知义务研究
2010-01-25分类号:D922.284
【部门】河北金融学院
【摘要】我国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新《保险法》对有关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时的通知义务。此项修改以受让人取得保险合同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危险程度的变动和当事人的约定等因素来确定保险合同效力状态,以实现同时保护保险人和受让人权益的目的。本文论述了此项条款修改的背景和依据,分析了修改后仍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标的 转让 通知义务 公平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金融与经济
文献传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