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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研究

2010-03-01分类号:D922.22

【作者】徐继敏  
【部门】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税务行政程序不应建立严格证据排除规则,以侵权或违背程序正义方式取得的非法证据应当排除。税务行政程序证明责任主要由税务机关承担,税务机关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和收集证据。行政相对人承担部分证明责任,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和责任。税务行政程序应采用职能分离规则和案卷排他性原则。
【关键词】税务行政程序  证据规则  证明责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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