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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计加处罚款的执行

2010-09-05分类号:D922.11

【作者】陈继忠  
【部门】浙江省临海市审计局  
【摘要】审计的加处罚款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对象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之后,被审计对象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审计机关为促使其履行而采用的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
【关键词】加处  罚款数额  审计机关  审计对象  给付义务  行政强制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判决书  文书送达  履行期限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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