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立法的类别
2010-04-30分类号:D922.1
【部门】上海政法学院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立法可以从实体上划分为强制式和任意式、类别式和损害式、绝对式和相对式;从程序上则可分为实体式和程序式、协商式和非协商式两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当中的例外立法虽有这些类别的影子,但并没有在信息公开最大化原则指导下对这些类别科学合理地吸收。
【关键词】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 例外 立法
【基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项目编号:J52101
【所属期刊栏目】情报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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