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缺陷及其完善
2010-06-05分类号:D922.1
【部门】鲁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存在一系列立法缺陷:信息公开范围的界定不合理、不细致、不彻底,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存在不足,监督和保障手段不到位。为此,在今后修改该法规时,应准确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完善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监督和保障的手段和措施
【关键词】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 范围 程序 知情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图书情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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