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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利益在法益二元结构中的地位与经济法理论“二调”难题成因

2010-04-06分类号:D912.29

【作者】陈光华  
【部门】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经济法学理论的难题主要是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界定。而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之所以难以界定,是由传统法律理论体系的"两个二元结构"造成的。经济法试图以社会整体利益作为解决"二调"难题的立论基础。经济法强调社会利益不同于个体利益的独立性,遭遇了社会利益主体缺位的难题。社会利益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与个体利益在本质上仍然是一致的,最终都归结为个体的利益,因而社会利益本质上对个体利益具有从属性。本文的结论为关于社会利益的学术论断,没有为经济法主体理论提供证明,也没有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提供理论根据。
【关键词】经济法  调整对象  调整方法  社会利益  从属性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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