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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特征新论

2010-07-25分类号:D912.29

【作者】郑鹏程  刘璨  
【部门】湖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经济法责任在形式上表现为由若干法律责任元素遵循行政责任在先、民事责任居中、刑事责任在后,市场主体责任在先、主管机关责任在后这一基本规律形成的链条,体现着经济法先规制市场失灵,再控制政府失灵这一事实逻辑和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轨迹。经济法责任链有长有短,链条中所包括的责任元素有多有少,这取决于经济违法行为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与严重程度。在实质上,经济法责任链是经济违法行为外部性在法律责任上的体现,是社会责任本位对经济法的内在要求,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社会整体经济效率。
【关键词】法律责任元素  经济法责任链  社会公共利益
【基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经济法的外部性研究”(05BR10)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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