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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服务问责机制的构建

2010-09-27分类号:D630

【作者】汪杰贵  周生春  
【部门】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安徽师范大学社会学院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浙江大学儒商与东亚文明研究中心  
【摘要】消费者、生产者和提供者是城市公共服的务三个基本参与者。系统构建城市公共服务问责机制应着力建设三个基本参与者之间的相互问责体系,一要构建消费者对生产者的问责机制,即构建公共服务生产前的决策问责机制,包括生产者信息公开机制、消费者参与机制;构建公共服务生产过程中的问责机制,涉及生产者能力评估机制;构建公共服务生产后的问责机制,包括消费者参与机制、生产者回应机制。二要构建消费者对提供者的问责机制,包括消费者对城市政府、私人部门的问责机制。三要构建提供者对生产者的问责机制,包括城市政府内部问责机制、城市政府对私人部门问责机制。
【关键词】城市公共服务  问责机制  构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城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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