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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实施对人保公司的影响

1995-06-15分类号:F842.3

【作者】杨守文  马佳雨
【部门】PICC山东省分公司   PICC山东省分公司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实施,它对于规范保险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和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将最直接具体地体现在人保公司的改革上。 影响之一:将人保公司推向了市场。 在《保险法》未颁布之前,要说人保还有什么优势的话,那就是《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中赋予人保的几项特权:即代表国家参与国际保险活动和行使再保险职能;只允许人保经营法定保险等。正是这些所谓特权,使得人保多年
【关键词】法定保险  保险行为  保险当事人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活动  保险费率  商业保险  保险代理人  理赔工作  保险市场主体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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