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排污权初始分配模式选择
2009-07-15分类号:X321
【部门】南京大学国土资源与旅游学系 淮河水利委员会 安徽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摘要】目前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在国外污染控制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也开始了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试点研究。排污权初始分配是排污权交易实施的前提与基础。在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初期,无偿分配是排污权初始分配的主要方式。我国流域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兼顾公平与效率。以行政管辖区为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可以降低大流域内排污权交易成本,据此认为在大流域开展排污权初始分配可以以行政管辖区为主体。提出按需分配法、改进的同比例削减法、排污绩效法、综合法、环境容量法等5种排污权初始分配模式。各流域开展排污权初始分配时,应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特点,选择合适的模式。在淮河流域当前发展阶段,应主要采用综合法的分配模式...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 初始分配 分配模式 流域
【基金】水利部项目:“淮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权政策研究”
【所属期刊栏目】资源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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