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与“工学结合”教育模式的立法思考
2009-08-10分类号:G712.4;F279.2
【部门】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作为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本质特点之一,"工学结合"模式的开展要求企业能承担起教育主体的角色,但目前我国企业的参与度并不高。文章认为我国企业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是缺乏立法的支撑,在借鉴国外职业教育立法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要加强我国职业教育立法,从法律和制度上进行保障,发挥企业在"工学结合"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工学结合 企业参与 立法先行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职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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