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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知识产权立法保护——以黔东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

2009-08-20分类号:G122

【作者】甘明  刘光梓  
【部门】凯里学院图书馆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传承人与群体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知识产权的二元主体。结合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状况,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制度应明确权利主体的成果确认权、原创维护权、改编权、演绎权、无期限保护权、经济利益的追偿及分享权,同时,保障非营利目的的传播使用权。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知识产权  权利主体  黔东南地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图书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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