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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证券认购人资格研究

2009-08-10分类号:F832.51

【作者】万勇  
【部门】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人具有更强的自我保护能力,他们需要证券法保护的程度远比公开发行认购人要低。美国法对证券非公开发行认购人资格是从"保护需要"来界定的,并区分了"合格投资者"和"非合格投资者",对"合格投资者"没有人数的限制。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我国大陆对证券非公开发行仅从人数上作了简单的规定,对于其资格则没有作出规定。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后,建议从人数标准和资格标准来界定我国大陆证券非公开发行认购人资格标准。
【关键词】证券发行  非公开发行  认购人资格  发行制度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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