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贷抵押制度的完善
2009-11-10分类号:F832.4
【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摘要】农村信贷的发展仰赖于金融担保制度的供给。在促进担保交易和扩大担保物范围的政策导向之下,应当允许农户以其房屋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养殖权、海域使用权以及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抵押品。在现行法律之下,上述财产作为抵押品时均受不同程度的限制,应作对应修改。
【关键词】农村金融 担保物 土地承包经营权 浮动抵押权 养殖权抵押权 海域使用权抵押权
【基金】作者承担的200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项目名称:《特殊抵押权制度研究》;项目编号:08JC820041); 中国法学会200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项目名称:《特殊抵押权制度研究》;项目编号:D0802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项目名称:他物权制度的现代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07JJD810167)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武汉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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