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制度中的信贷担保物:困境与出路
2009-02-25分类号:F832.4
【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
【摘要】物权法定主义之下,农村金融制度中的信贷担保物较受限制,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均不能作为担保物。在有关政策日益松动的情况下,以上不动产、权利均应允许作为担保物。因此,应对相关立法进行修改,不断扩大农村担保物的范围。
【关键词】农村金融 担保物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基金】作者承担的200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项目名称:《特殊抵押权制度研究》项目编号:08JC820041); 中国法学会200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项目名称:《特殊抵押权制度研究》项目编号:D0802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项目名称:他物权制度的现代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07JJD810167)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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