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银行间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
2009-10-20分类号:F832.2
【部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个人征信系统经过3年多的试运行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个人征信系统实施全面和强制报送信息的规则往往引起误读。提出信息主体权益至上、加快征信立法、赋予商业银行一定额度以下但未超过欠款提示期的个人负面信息有权不报、加强征信监管、设立专门机构接受个人投诉等建议,以期推动个人征信制度的创新,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关键词】个人征信系统 商业银行 信息主体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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