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滞纳金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以《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为视角
2009-07-01分类号:F812.42;D922.22
【部门】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现行滞纳金制度存在惩罚性过重、计算规则不合理以及立法用语模糊等问题。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为我们的制度完善提供了有益参考。笔者认为,修订《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时需要增加关于滞纳金性质、最长计算期、期间扣除等规定。
【关键词】滞纳金 附带税收 计算期间 惩罚性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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