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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对地区税负差异的影响分析——以广东、江西、贵州上市公司为例

2009-11-15分类号:F812.42

【作者】席卫群  于瀚尧  
【部门】江西财经大学财税研究中心/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摘要】以广东、江西、贵州三省的上市公司为例,分析东、中、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负的变化。通过对2007年和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对比分析发现,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缩小了地区之间的税负差距。广东、江西、贵州三省企业所得税税负之比由2007年的0.90∶1.0∶1.85,调整为2008年的0.76∶1.0∶1.13,但西部地区税负偏高的格局仍未改变。与此同时,中部地区税负增长过于明显,企业负担明显加重,而东部地区的所得税负虽有所提高,却处于最低水平。为此,建议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资产重组规定和汇总缴纳规定、规范企业所得税收入划分和征收范围,提高其调节区域经济发展的力度。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  地区税负差异  税收优惠  区域经济
【基金】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效果评价及建议”(08YJ86)
【所属期刊栏目】当代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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