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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应税人”范畴势在必行

1995-11-21分类号:F810.42

【作者】邹传教
【部门】江西财经学院财税研究所
【摘要】文章认为,"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应称为"纳税人";而应称为"应税人"。我国长期以来在理论和实际工作中所作的"凡是公民都有向国家纳税的义务"的宣传和提法是错误的,它不符合国家宪法原意。为了准确地反映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亟需创立并使用"应税人"这一全新概念,它是公民与纳税人之间必不可少的中介范畴。
【关键词】公民  应税人  纳税人  纳税义务  中介范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当代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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