杠杆率限制与资本监管有效性研究
2009-07-15分类号:F831
【部门】厦门大学金融系 中国建设银行江西总审计室
【摘要】在新资本协议的高级内部评级法框架下,最低资本要求取决于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然而,监管当局与商业银行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商业银行存在隐瞒其真实风险状况的动机,而监管当局审查和验证银行风险状况的能力是有限的,这可能导致银行持有的资本过少,从而危及银行体系的稳定。杠杆率限制可以降低有限负债下的看跌期权价值,提高银行净值,从而提高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次贷危机的教训也要求我国在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过程中应重视初始杠杆率。
【关键词】信息隐瞒 资本监管 高级内部评级法 杠杆率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专项项目“资产替代的宏观经济效应与货币政策对策”(批准号07JD790007); 国家社科重大项目“扩大国内需求的宏观经济政策研究”(批准号08&ZD034)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新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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