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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地方举债扩大化

2009-08-08分类号:F812.5

【作者】贾康  
【部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摘要】我国《预算法》规定,除国务院特别批准外,地方政府不得举债。但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由来已久,方式多种多样。省、市一级通过信投公司、城投公司、路桥公司等法人,以公司债、项目债的形式变相借地方市政债和地方公债,以及用二级公路收费权
【关键词】地方公债  《预算法》  路桥公司  城投公司  地方预算  举债融资  二级公路收费  财政部科研所  政府融资  科学理财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宏观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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