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地方举债扩大化
2009-08-08分类号:F812.5
【部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摘要】我国《预算法》规定,除国务院特别批准外,地方政府不得举债。但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由来已久,方式多种多样。省、市一级通过信投公司、城投公司、路桥公司等法人,以公司债、项目债的形式变相借地方市政债和地方公债,以及用二级公路收费权
【关键词】地方公债 《预算法》 路桥公司 城投公司 地方预算 举债融资 二级公路收费 财政部科研所 政府融资 科学理财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宏观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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